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在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產權 ”)進行的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中的中止和終結行為,維護產權交易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業(yè)國有產權交易規(guī)則》及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天津產權進行的產權交易活動的中止和終結,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中止是指在產權交易進程中,出現(xiàn)妨礙交易活動且嚴重影響交易按規(guī)定程序正常實施的情形時,天津產權將該產權交易予以暫停的行為。
本細則所稱的終結是指在產權交易進程中,出現(xiàn)妨礙交易活動且嚴重影響交易按規(guī)定程序正常實施的情形,經調查核實并確認無法消除時,天津產權將該產權交易予以終結的行為。
第四條 天津產權可以依當事方申請中止、終結產權交易;當事方未提出申請但天津產權認為有必要中止或終結產權交易的,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終結決定。
天津產權在受理中止或終結申請,作出中止或終結決定過程中以及中止期間,可以進行調查核實、組織調解,以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五條 轉讓方、意向受讓方或其他相關主體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發(fā)現(xiàn)以下情形的,可以向天津產權提出申請,由天津產權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決定;天津產權也可以根據下列情形直接作出中止的決定:
(一)轉讓標的權屬不清、權屬糾紛或者被有權機關查封、凍結等妨礙產權轉讓情形的;
(二)標的企業(yè)隱匿資產,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或資產狀況、財務狀況、經營狀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影響繼續(xù)交易的;
(三)轉讓方、標的企業(yè)未履行或者未按規(guī)定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職工安置方案的審議程序、債權債務的處置程序、轉讓批準程序等,擅自轉讓產權的;
(四)轉讓方或標的企業(yè)的主體資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虛假、失實或不完整的;
(五)轉讓方在產權轉讓過程中,對天津產權要求其作為的事項不作為或違規(guī)作為,在制作《產權轉讓競價實施方案》時對《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做出實質性修改的;
(六)管理層及其關聯(lián)方受讓國有產權,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相關要求的;
(七)意向受讓方在參與受讓產權的過程中存在違反規(guī)定或約定,弄虛作假,惡意串通,對轉讓方、天津產權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施加影響,擾亂競價交易活動的正常秩序,影響競價活動的公正性的;
(八)影響交易進程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當事方已經委托經紀會員代理交易的,應當通過經紀會員提交中止申請。
第七條 當事方提交中止申請,應當提供相關證據和事由說明。當事方應對提交中止申請的內容及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通過經紀會員提交申請的,經紀會員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按照本細則就中止申請的提出和協(xié)調處理向當事方提供服務。
第八條 天津產權在收到中止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及其所提出的中止情形進行審查,必要時向相關方進行核實,并在相關情況審查、核實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決定。
作出中止決定的,天津產權向相關方出具中止決定書,確定中止期限,并在天津產權網站上進行公布;作出不予中止決定的,天津產權應向申請人書面說明不予中止的理由。
第九條 產權交易中止,自中止決定作出之日起執(zhí)行。中止期限由天津產權根據交易項目具體情況確定,一般不超過30日。中止期限屆滿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天津產權可以根據當事方的要求延長中止期限。
第十條 產權交易中止期間,天津產權可以對中止事項進行調查或組織雙方當事方對爭議事項進行調解。天津產權可以通過相關部門或委托中介機構對違規(guī)事實的真實性進行核實,當事方主張請求或者反對對方請求的,應當提供證據。
天津產權在中止期限內,可以依據有關規(guī)定和調查調解情況,作出要求限期改正、取消受讓資格、扣除保證金等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導致交易活動不能按規(guī)定程序正常實施的情形消除后,天津產權應當盡快恢復交易,并出具書面意見。交易項目在信息公開期間中止的,恢復交易后的繼續(xù)信息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在天津產權網站上的累積公告期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交易各方當事方在中止期限屆滿后仍未能消除致使中止的情形,天津產權可以作出產權交易終結的決定。
第十二條 轉讓方、意向受讓方或其他相關主體可以直接向天津產權提出終結申請,由天津產權作出終結或不予終結的決定。天津產權也可以根據下列情形直接作出終結的決定:
(一)轉讓標的因不可抗力毀損、滅失;
(二)轉讓方或標的企業(yè)解散、注銷的;
(三)轉讓方或受讓方無故不推進產權交易進程,經天津產權催辦仍不作為的;
(四)自首次信息披露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讓方的;
(五)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涉嫌侵犯國有資產合法權益,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要求終結的;
(六)產權交易活動無法繼續(xù)實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當事方已經委托經紀會員代理交易的,應當通過產權經紀機構提交終結申請。
第十四條 當事方提交終結申請,應當提供相關證據和事由說明。當事方應對提交終結申請的內容及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通過經紀會員提交申請的,經紀會員應當進行核實,并向當事方提供相應服務。
第十五條 天津產權在收到終結申請后,應當仔細審查申請材料的齊全性、完整性,必要時向相關方進行核實,并在相關情況審核、核實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終結。
天津產權決定終結產權交易的,應當及時向相關方出具終結決定書,同時在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因當事方違規(guī)造成產權交易中止或終結的,當事方應當承擔相應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七條 其他類交易項目涉及中止和終結的相關行為,比照本細則執(zhí)行。
第十八條 天津產權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交易實踐,對本細則進行解釋、修訂。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天津產權發(fā)布的有關文件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5月31日